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登记在被继承人蔡某森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两套房屋,每人继承上述房屋的1/4份额;
事实和理由:陈某与蔡某森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蔡某杰、蔡某霖、蔡某、蔡某鑫。蔡某森于2019年5月23日死亡,陈某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蔡某杰于2017年10月29日死亡,其子蔡某浩。原、被告曾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想协商处理继承的问题,但被告蔡某鑫表示其中一套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最终导致协商多次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蔡某霖、蔡某鑫辩称,认可诉争两套房屋均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按每人四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割。理由如下:父母主要是由蔡某霖和蔡某鑫赡养和照顾的。蔡某鑫自出生之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于2014年、母亲于2016年陆续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均由蔡某鑫与蔡某霖共同照顾。蔡某君多年来,根本不管父母,平时对父母的生活和医疗不闻不问。蔡某杰基本没回过北京,20多年来没有对父母尽过任何义务。蔡某杰于2017年去世,其子蔡某浩17岁就去留学,至今未回国,蔡某森与陈某的晚年,蔡某浩没有出过力,也没有出过钱。
综上,蔡某鑫要求分得父母遗产的50%份额,蔡某霖要求分得父母遗产的35%份额。
蔡某浩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蔡某森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蔡某杰、蔡某霖、蔡某、蔡某鑫。蔡某森于2019年5月23日死亡,陈某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蔡某杰于2017年10月29日死亡,蔡某浩系蔡某杰之子。诉讼中,原、被告均称蔡某森之父母均先于蔡某森死亡,陈某之父母均先于陈某死亡,蔡某森死亡后陈某未再婚,蔡某森与陈某除蔡某杰、蔡某霖、蔡某、蔡某鑫外无其他子女,蔡某杰除蔡某浩外无其他子女。现无相反证据推翻当事人上述陈述,本院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予以采信。
诉争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均登记在蔡某森名下,系蔡某森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原、被告均称蔡某森与陈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诉讼中,蔡某霖、蔡某鑫称其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交了2019年蔡某森病历、居委会证明、蔡某鑫荣誉证书、蔡某森自书文章、证人证言、办理后事的相关票据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蔡某对2019年蔡某森病历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病历上的签名不能证明蔡某不在医院现场、没有赡养父母,事实情况是蔡某的妻子崔某一直在照顾老人;对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蔡某鑫没有长期与老人共同居住,老人雇有小时工;对蔡某鑫荣誉证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蔡某也经常回去看望和照顾父母;对文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不像是蔡某森的笔迹,假设是真实的,该文章也只写了女儿孝顺的事情,不能证明其他子女不孝顺,也不能证明蔡某鑫照顾父母更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关于二被继承人的被赡养情况,经询问:
蔡某称二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诉争位于×号房屋中,年老时与蔡某鑫共同居住。陈某退休收入每月6180元,蔡某森退休收入每月1.6万元,且有医保。二被继承人身体一直很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也没有到需要请保姆的程度。期间,大家都对二被继承人进行了照顾。蔡某每月大概去看望五六次。蔡某鑫和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的房屋中,将自己的房屋出租。蔡某霖没有收入来源,他有的时候也去父母家,是为了吃饭,顺便看看父母。蔡某浩也去看望二被继承人。
蔡某霖称二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诉争位于×号房屋中,和蔡某鑫长期共同居住。二被继承人月退休工资大概都能在1万元以上,完全可以负担自己的医疗、生活费用。蔡某霖在蔡某森2009年摔伤后辞职辅助蔡某鑫照顾父母,直至父母离世。蔡某君多年没有来看过父母。蔡某浩回国时会来看父母。
裁判结果
一、蔡某森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蔡某、蔡某霖、蔡某鑫、蔡某浩共同继承,其中蔡某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蔡某霖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蔡某鑫继承百分之三十四份额,蔡某浩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
二、蔡某森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由蔡某、蔡某霖、蔡某鑫、蔡某浩共同继承,其中蔡某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蔡某霖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蔡某鑫继承百分之三十四份额,蔡某浩继承百分之二十二份额;
三、驳回蔡某、蔡某霖、蔡某鑫、蔡某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诉争两套房屋均系蔡某森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某森死亡后,其中一半份额为蔡某森的遗产,另一半份额为陈某的个人财产。陈某的个人财产及其应当继承的蔡某森的遗产在陈某死亡后,为陈某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蔡某森、陈某死亡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诉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蔡某森之父母先于蔡某森死亡,故蔡某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陈某、其子女蔡某杰、蔡某、蔡某霖、蔡某鑫。
因蔡某杰先于蔡某森死亡,故由蔡某杰有权继承蔡某森的遗产份额由其子蔡某浩代位继承。因陈某之父母、配偶均先于陈某死亡,故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女蔡某杰、蔡某、蔡某霖、蔡某鑫。因蔡某杰先于陈某死亡,故由蔡某杰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子蔡某浩代位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蔡某鑫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其要求多分得遗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分得遗产50%份额的比例过高,具体份额由法院根据其赡养情况及二被继承人自身的年龄、身体、经济等状况予以酌定。
关于蔡某霖所述其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得遗产份额的主张,因原告蔡某、被告蔡某浩不予认可,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对要求多分得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