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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亲去世多位继承人都主张获得房屋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2-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以下简称D号房屋)归我所有,给四被告房屋折价款,我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

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我是夫妻关系,我们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浩张某英2000年,张某鹏取得D号房屋的产权证。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D号房屋是我与张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D号房屋的一半为张某鹏的遗产。诉争房屋估价430万。我要求由我继承、所有D号房屋,我给其他被继承人折价款,每人43万元,同意我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浩辩称: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张某英辩称:不同意给我折价,我要房屋份额。

张某杰辩称:不能只继承房屋的份额,还要求继承存款,我父亲的死亡补偿金也要求分,X号房屋的拆迁款有我的权利,要一块解决。

张某文辩称: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慧张某鹏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

2000年,D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鹏名下。

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

庭审中,林某慧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均认可D号房屋估价430万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遗留的存款;林某慧同意进行分割。林某慧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林某慧银行账号内有存款890950.73元、114.17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X号房屋拆迁款;张某浩X号房屋的拆迁款为21万多元,在林某慧的存款中。张某英提交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2000年7月27日,北京W公司(甲方)需要拆迁林某慧在拆迁范围内X号居住的房屋,甲方支付林某慧补偿款、搬家奖励、补助费共计205882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的死亡补偿金;张某浩张某文称死亡补偿金还没有批下来,可以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

二、原告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房屋折价补偿每人43万元。

三、原告林某慧名下存款891064.9元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原告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存款折价每人89106.49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外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及林某慧名下存款系张某鹏林某慧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张某鹏的遗产,张某鹏去世前未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即由法定继承人林某慧张某文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继承。

林某慧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较多,故涉案房屋由林某慧继承所有为宜。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估价430万元,故由林某慧向其他继承人每人支付折价补偿43万元。关于林某慧名下存款,亦按上述比例分配。关于张某杰所述X号房屋的拆迁款,因已在林某慧名下的存款内,已进行了分割。关于张某杰主张其对拆迁款有权利,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未显示有相关内容,张某杰就其主张也没有提交证据;故张某杰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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