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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有债务其离婚时将房屋归属配偶是否有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吴某亮与郑某昊之间针对海南省一号房屋无偿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周某芳与吴某亮是朋友关系,吴某亮与郑某昊原系夫妻。在吴某亮与周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亮欠周某芳借款共计400万元本金。2021221日双方签署《协议书》,吴某亮承诺分别于2021328日、2021715日、2021928日三个时间点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约定吴某亮以位于海南省一号房屋作为抵押。

但是吴某亮不仅没有如期偿还周某芳借款,反而在20214月与郑某昊办理离婚手续,将婚内财产全部归于郑某昊所有,其中一号房屋全部归于郑某昊所有且郑某昊无需给吴某亮任何补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权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被告辩称

吴某亮辩称,周某芳和吴某亮之间是吴某亮与北京E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借款合同之后的补充协议确认的法律关系,该协议书确认周某芳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亮承担,该份债务是公司债务,且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权是海南万宁法院。本协议书确定为公司债务,不是吴某亮与郑某昊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以此作为周某芳诉请的依据。

诉争房屋为2016年郑某昊单独取得所有权,在周某芳与E公司发生债务之前,协议书为吴某亮单方书写,郑某昊不知情。无论从借贷关系的继承以及担保、诉讼管辖权及民法典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及物权法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时间,周某芳的诉请没有依据。

郑某昊述称,周某芳与吴某亮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周某芳与E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此合同签订,郑某昊事前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周某芳与吴某亮之间不管是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均与郑某昊无关。吴某亮私自处分登记在郑某昊名下的一号房屋的行为,郑某昊在处分前不知情也未授权,事后没有追认,吴某亮的单方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由协商的意思表示,协议体现了财产分配考虑到照顾女方、男方过错赔偿、抚养子女的综合判断,且根据对房屋实际处分的情况看,没有降低吴某亮的偿债能力,不属于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财产的行为。签订离婚协议时,周某芳对吴某亮的债权尚未通过诉讼确定,其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均不确定,吴某亮与郑某昊签订离婚协议没有主观恶意或恶意串通的情形。

 

法院查明

2017927日,周某芳与E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周某芳借给E公司4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年化利率11%。周某芳每季度享受一次利息收益,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E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芳本金及最后一季度利息收入411万元。

周某芳通过POS机于2017920日支付300万元,于当月27日支付100万元。

2021221日,周某芳与吴某亮签订协议书约定,吴某亮作为E公司、北京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E公司20196月底停止经营,根据借款协议退出机制约定,吴某亮应于20197月中旬全部退还周某芳本金400万元及未付利息。双方经协商达成本协议书。截止202138日,E公司、C公司共欠周某芳本金400万元、利息39万元及违约金38270元,合计4428270元。吴某亮承诺分期支付,并以位于海南省一号房屋作为抵押。

吴某亮与郑某昊于200425日登记结婚,202141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于2005122日生育一女,2012322日生育二胎女儿。因吴某亮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订立离婚协议如下:双方自愿离婚;男方为过错方净身出户;二个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三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S号、位于北京市昌平区Y-12层全部、位于海南省一号房均归女方单独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诉讼中,郑某昊提交了一份同样签署于2021415日的离婚协议书,与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除房屋归属外,其他内容大致相同。该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部分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昌平区两处房屋;(两处北京房产因帮男方还债务正在出卖,所卖房款全部帮助男方还债);女方单独所有的一号房屋,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此外,郑某昊还提交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电子凭证、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订本、履约支付服务协议、抵押合同解除协议,用以证明北京的两处房产因替吴某亮还债,已被出售,所得款项用于还款。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归属约定,是便于尽快处置房产。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芳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周某芳虽系与E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但此后吴某亮与周某芳签订协议书承诺还款,周某芳应属吴某亮的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吴某亮与郑某昊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三套房产均归郑某昊所有,但是,结合北京两处房产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两处房产因其他借款已办理抵押,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又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因此,对郑某昊主张备案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归属约定,是便于尽快处置房产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吴某亮与郑某昊离婚原因系吴某亮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归郑某昊所有,不能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周某芳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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