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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不符合规定,不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本报讯一对恋人各出资一半成立公司,后因感情拉爆,女方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散伙。昨日渝中区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因此案不符合新公司法规定,法院在本月17日判决不准散伙。 审判长戴伟介绍,熊女士和杨先生在8年前各出资18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各占50%的股份。 本报讯一对恋人各出资一半成立公司,后因感情拉爆,女方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散伙。昨日渝中区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因此案不符合新规定,法院在本月17日判决不准散伙。 长戴伟介绍,熊女士和杨先生在8年前各出资18万元成立,各占50%的股份。


  本报讯一对恋人各出资一半成立公司,后因感情拉爆,女方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散伙。昨日渝中区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因此案不符合新公司法规定,法院在本月17日判决不准散伙。

  审判长戴伟介绍,熊女士和杨先生在8年前各出资18万元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各占50%的股份。

首届股东会决定,杨为董事,熊为公司监事。该公司成立后运行良好,现有奔驰轿车、解放碑的门面等,还有两个建筑项目尚未结算。今年3月,熊女士到法院要求公司散伙。

  熊诉称,她和杨从2004年开始对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分歧,致使股东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另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在2001年就到期,双方对谁任董事和监事都有分歧,导致组织机构瘫痪。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她要求公司散伙。

  戴法官披露,引发此案的深层原因是两人感情拉爆。熊称杨有第三者,并举示了证据。今年2月28日,熊书面通知杨,以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为由要求解散公司。杨回函称公司尚有两个在建工程,建议结算之后散伙。法庭上,杨也坚决不同意公司散伙。

  戴法官称,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该公司现有资产远远高于注册资金,并未发生经营困难,而且熊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继续生存下去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此,法院判决驳回熊的诉讼请求。

  熊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初公司是因为双方感情而组建,处理这类案件应当考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或者友谊因素。法官说法

  戴伟法官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保障公司稳定和公司的交易安全。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比多出数十倍,如果解散公司,不利于它的发展。熊可以选择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转让股权等。

  戴伟还称,新公司法规定很原则,比如什么程度才叫严重混乱,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新公司法尚未出台有关,让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把握分寸。为此,他呼吁出台细化的司法解释。记者罗彬 实习生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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