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6万元及利息;…….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一处填写了《某项目认购审批单》(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原告认购由被告一开发建设的“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房屋,该项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原告购买的房屋为该项目一号房屋,总价款为14214196元。根据项目销售人员要求,原告爱人杨某涵、母亲苏某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二支付了购房款,合计136万。
2020年3月6日,被告一与原告达成了解除房屋预售关系的一致意见,签订了退房审批单,被告一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处工作人员称已上报上级走流程,谎称很快会退回原付款账户,一直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C公司辩称: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意退还购房本金136万元,但是不同意支付利息,双方并没有约定退还购房款的时间,所以也就不存在逾期退还的情形。双方也没有约定关于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北京B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查明
2019年8月10日,齐某聪(认购人)签订《某项目认购审批单》和《某项目签约审批单》,约定:认购房屋房号是一号,签约房款13403901元,本次付款1360000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买受人齐某聪、出卖人北京C公司,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总价款13403901元,合同落款处有齐某聪签字。
齐某聪于2019年8月按照北京C公司要求向B公司转账共计136万元。北京C公司认可收到了上述购房款,主张B公司仅是代替其公司收款。
齐某聪主张其和北京C公司解除了购房合同,解除原因是其未卖掉老房子无法购买涉案房屋,故和北京C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上述购房合同,北京C公司同意退还其已付购房款136万元,2020年3月6日北京C公司进行了退房款审批,但是至今未退款,其就此提交了《退房审批单》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退房审批单》原件被北京C公司收走,其中显示公司审批时间为2020年3月6日。
北京C公司认可上述解除原因,认可其公司签订了退房审批单,但是,针对齐某聪提交的《退房审批单》,称公司无法核实是否有原件,无法确定聊天记录真实性,亦无法核实审批退房日期,主张双方在未约定退款时间的情况下,应当以原告向其提交申请书时间为准,但是未收到原告退款申请书。
裁判结果
一、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齐某聪购房款136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齐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齐某聪和北京C公司一致认可双方解除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北京C公司同意退还齐某聪购房款136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退款的利息,齐某聪虽提交了《退房审批单》截图予以证明2020年3月6日北京C公司进行了退房审批,并主张应当自2020年3月7日起,以136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但是该《退房审批单》仅载明了北京C公司审批时间,并未载明北京C公司承诺退款的具体时间,北京C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法院对齐某聪的上述主张难以采信。
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本案《退房审批单》载明内容可知,齐某聪已经向北京C公司提出了退款申请,北京C公司亦审批通过了对齐某聪的退款事宜,故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齐某聪进行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北京C公司应当自2020年5月7日起,以136万元为基数,向齐某聪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