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052-0352

房屋善意取得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房屋善意取得 >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文 号:计价格[1995]2404号 发布日期:1995-12-29 执行日期:1996-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文  号:计价格[1995]2404号

发布日期:1995-12-29

日期:1996-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注册费3000元,受理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