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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管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3]234号 发布日期:1993-8-5 执行日期:1993-8-5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管局

文  号:工字[1993]234号

发布日期:1993-8-5

日期:1993-8-5

失效日期:2004-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七日,我局曾与商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工商标字〔1992〕189号),要求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表明了我国反对种族歧视的坚决态度,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最近,在我国市场上又有带“DARKIE”字样和丑化的黑人头像图形商标标识的卷糖和进口牙膏商品出售。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有关规定,应当坚决制止和查处。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本通知后,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和工商标字〔1992〕189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对本辖区内的经销单位和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识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并寻根追查此类商品的国内生产厂家,一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请将本通知精神向有牙膏、糖果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广为宣传。发现进口带有上述商标标识商品的,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请其协助禁止进口。

  三、今后,如发现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售,除追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商标主管部门失查的责任。

  请各地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工商行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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