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专利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沪专局[1997]第009号
发布日期:1997-5-8
日期:199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工作任务与管理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四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五章 与保护
第六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七章 专利技术实施
第八章 利益分配和奖励
第九章 考核评价与扶持措施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科委、经委、浦东新区经贸局,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专利管理机构、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专利局、国家科委[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中,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企业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计划,落实措施,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努力把企业专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专利工作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重大作用。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请定期进行检查,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问题,望能及时告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是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本市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科技、经济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章 专利工作任务与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应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企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或指定)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 ,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制定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二)对职工进行和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企业专利申请,管理企业专利产权,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评估论证;
(五)协助处理企业专利纠纷、事务;
(六)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七)管理企业专利实施基金;
(八)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动向,保护本企业的,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九)收集和管理与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开发利用专利信息;
(十)研究制订企业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
(十一)做好企业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工作;
(十二)依法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企业专利制度,在明晰企业有形财产权的同时,明晰企业专利产权,运用专利制度激励机制,建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商品和专利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二)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最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基本了解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 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企业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者,须经专利法及有关专利知识的培训,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工作者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企业专利工作。
第四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专利文献检索制度,正确运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