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连云港市科委 连云港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0-5-28
日期:2000-5-28
第一条 为激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全市专利事业不断发展,加快技术创新的进程,更有效地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重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属于本办法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专利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技术先进;
3、易于实施且前景较好;
4、效益显著;
5、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重点资助标准:1200元、800元、500元。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时效为当年度,即当年申请专利当年办理经费资助事宜;资助费用在当年科技进步基金中专项列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连云港市重点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报表;
2、全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已缴纳专利申请或代理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若为共同申请,须提供各方的证明文件,凡是证明文件不全,又无放弃者书面说明材料的,视为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全市重点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申报、材料审查,并组织成立评审组半年一次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
第八条 对确定资助的重点专利申请项目,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发文通知,申请人凭文件在一个月内到市科委专利事务所办理有关资助事宜,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申请资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或违反诚实信用等行为的,除追回已资助经费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专利项目,由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优先考虑。受到资助的重点专利申请项目,申报列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时,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科委 连云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