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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委关于加强全市专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连政办发[2000]90号 发布日期:2000-6-26 执行日期:2000-6-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专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连政办发[2000]90号

发布日期:2000-6-26

日期:2000-6-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专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专利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全国、全省和我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提高对专利工作在技术创新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一)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的重要制度。加强专利工作,有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迎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挑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主管科技、经济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财政、科技、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

  (二)各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建立或指定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管理好本辖区或本单位(部门)的专利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为实施技术创新提供高效、优质的专利服务。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

  广泛开展和的教育与宣传,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专利的良好氛围。要注重对企事业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专利法制教育和专利知识培训,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二、狠抓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市量大幅度增加,切实加强

  (四)专利的申请量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单位科技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促进全民技术创新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使我市专利申请量在短期内有较大的提高,以适应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五)加强科研中的专利工作。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在选项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论证。对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文献信息检索报告,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计划中应当强调项目开发成功后要及时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专利的经费列入项目资金中,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和调整。

  (六)确立专利技术在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要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评价内容。取得发明的,视同通过成果鉴定。申报列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拥有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立项。在绩效考评、成果鉴定、评审奖励、成果登记等各个环节,要把是否具有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七)采取激励、倾斜政策,使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当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审批组建省、市级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要将专利拥有量、专利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以及工作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八)自2000年起,每年从科技进步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择优扶持技术含量高、效益显著、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的专利申请,加快我市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

  (九)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从科研经费总额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用作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技术创新中专利信息搜集、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支出计入成本。

  三、强化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十)大力鼓励和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专利技术实施,使其迅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各级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国家、省和市内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中应当优先安排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十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专利技术开发和实施经费的投入。企事业单位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开支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知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作为提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要落实专利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专利工作者,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专利信息,为技术创新和经营决策服务。

  (十三)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职务发明人及主要实施者,要依法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专利技术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股份30%的收益。采取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施的,应当从转让费或许可使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对于专利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以从专利实施获得之日起,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奖励为实施专利做出贡献的人员。

  由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职务发明专利成果的,应当从实施该专利的销售额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额,作为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报酬。

  获奖(酬)人员应按规定缴纳。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未能实施的,发明人可与该单位协商,自行组织实施。

  (十四)鼓励技术人员利用非职务发明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股本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所占比例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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