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市场和企业的全球化进程,一个在公司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群体正在悄然壮大。他们敏感而理性,低调而执著,在与日俱增的各种商业竞争和风险考验中,正由幕后走向前台
、公司法务官、内部律师……无论用怎样的称谓,一个在现代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群体正在中国悄然壮大。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之中国入世十年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公司法务”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与管理中的热门词汇。
这种热度,可以从“2011中国公司法务年会暨中国公司法务30人论坛启动仪式”上看得一清二楚。这个由《》杂志主办的论坛,不仅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外商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北京、北京市律师协会、名企沙龙等机构的特别支持,许多学术机构如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企业法务研究中心也积极参与其中,公司法务的业界图景由此第一次清晰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在这幅业界图景中,国有企业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推动下,稳步推行央企法制工作建设计划,逐步完善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推进总制度的建设,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同时,大量本土企业开始在应对各类市场风险的过程中,摸索公司法务部门的定位与工作流程,为中国本土企业的迅速崛起保驾护航,也为中国在世界范围内打造“中国品牌”筑立法律的防火墙;此外,在华跨国公司在向中国企业传播相对成熟的公司法务文化的同时,自身也在逐步调整其公司法务的实践,以更好地适应中国本土化环境,与中国企业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共同推进公司法务的职业化发展进程。
所有这些公司法务业界的变化,与中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相互反哺,进一步推动整个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然而,与外部律师相比,公司法务的价值认知、角色定位以及核心生命力都有显著的不同,所有这些都与其名称中的“公司”二字密不可分。
1公司法务:
公司价值的共同创造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城市化、产业化以及科技进步等因素使得中国迅速进入风险社会,在这样一个风险性大大增加的背景下从事经济活动,企业经营者必须首先考虑到风险的防范和争议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面临着风险问题的两难: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投资的活动,风险与收益并存,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有一定的风险导向性;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决策时,又必须对这个风险进行足够的预防和管理。因此,公司法务首要的一个工作就是企业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这是公司法务创造价值的最基本的层面。”中国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陈表示,“这恐怕也是所有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的公司的决策层首先需要的,防范风险维护权益也是公司法务创造的最基础的价值。”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认为,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也是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相区分的重要标志之一。“外聘律师在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和减少法律风险,但公司法务却要以风险为前提,在对风险做出不同程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判断。这也是公司法务的独特价值。”季卫东表示。
然而,正如陈所言,防范风险还只是公司法务创造价值的基本层面。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公司法务的工作继续向上下延伸,在公司的经营业务链中挖掘创造更多的价值。“在这一点上,公司法务的空间很大,这也是为什么说公司法务是公司价值的共同创造者的重要原因。”陈说。
他以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务工作为例。金融企业与其他制造业、生产性企业和流通性企业相比的一个特色就是产品创新多、监管细则多。民生银行的法务要把抽象的监管条文变成具体的、可以操作实施的、能够让每一个员工理解并遵守的行为方式,融入到日常业务中,让那些面对具体客户的一线销售们都能理解接受,帮助与客户代表之间建立信赖的关系。多层次、全覆盖、全流程的法务工作对于公司价值的实现非常重要。
“做法律的人常常把自己想成是一个专业人员,离业务很遥远,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陈说,“在价值认知上,公司法务应当是公司价值的共同创造者。”
作为长期观察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资深国际律师,中伦国际事务管理吕立山(Robert Lewis)也强调了公司法务的商业价值。他认为,中国的公司法务通常会强调公司的管理层对其重视不够,实际上,让公司决策层看到法务的商业价值很重要。在他的亲身经历中,不少国内企业的老总听他讲“法律风险”时似乎不太在意,但如果说“商业风险”就会非常认真。
“在商业活动中,法律就意味着权利的争取,而且是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商业伙伴都认可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就会带来实实在在的商业利益。”吕立山说。
他以商业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为例。不少企业只关心合同中与具体交易相关的内容,忽视后面大量的风险或争议处理条款。实际上,这些条款直接关系着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关系着双方的商业利益划分。一个合格的公司法务会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不同的合同模板,系统化地分配企业的权利义务,从而为企业争取有商业价值的各种权利。
2生命力所在:
融入公司经营管理
要共同创造公司价值,法务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延伸至公司业务链条,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中。这不仅是划分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的最大界限,也是公司法务自身保持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中兴通讯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建军认为,近些年来中国公司法务增长迅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聘的专业律师无法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很多情况下公司需要的不是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而是需要公司法务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考虑公司的法律问题。
“作为公司法务,我们常常讲两个问题:一个是竞争,一个是经营。这两点恰恰是外聘律师很少会考虑到的。”郭建军说,“甚至外聘律师可能为了挣律师费一味促成某些项目,不去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后果,公司法务则必须给决策层提供全面的、专业的建议。”
中国建筑(下称“中国建筑”)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秦玉秀也认为,法制工作必须全面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才能有生命力。公司法务把自己的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起来有很多方法,其中一个重要做法就是深入生产一线,从源头来防控法律风险。
她举例说,建筑行业的工程合同通常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周期又非常长,履约过程中的各种变动因素非常多,这就要求公司法务工作必须加强合同风险的防范,把合同管理作为公司法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战线。为此,中国建筑法律事务部制定合同管理手册,出台各种,强化合同的标准化管理,并且规定各类合同实行严格的会签机制。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项目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公司法务只有深入到项目,才能从根本上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中国建筑还创造性地设立了“项目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项目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梳理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履约过程进行监控,实际上也是对企业法务工作的延伸和丰富。
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用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沈满堂的话来说,“管理切入很重要,但是也很难做”。他认为,公司法务要能够“切入”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中。但是,这么多年传统下来,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通常都做了大量本部门管理的工作,现在公司法务要在他们的管理惯性中“切入”法制意识、法律风险防范,并不容易。
“说实话,公司法务如果没有一点真本事是不行的。”沈满堂说,“如果通过公司法务的努力,企业的领导层、执行层和具体操作层三个层面都能形成很强的法律意识,那我认为公司法务就为企业立下了大功。”
3角色定位:
衔接法律与管理的主导
近日,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的全球最大的公司法务从业人员组织、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称ACC)对全球1000多家公司法务部门开展了一项调查。这份名称为《2011年ACC 首席法务官调查》的报告提供了有关公司法务管理全球趋势的资料。报告显示,与往年相比,2011年分布在美国以外的律师数量超过其他任何时期,其中增幅最大的就是亚洲。现在,各类公司一旦开展业务往往会同时派驻律师,而亚洲则是全球各地企业的业务不断增长的地区。调查数据表明,2009年全球受调查公司的法务部门中,仅有2%的律师分布在亚洲,而2011年这一比例则增至9%。
中国的公司法务人员数量也在迅速发展。以中央企业为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华介绍说,截止到今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已经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在1155户中央重要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了 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了99.4%,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 2011年9月份,国务院国资委还提出了第三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
然而,这个数量还远远满足不了企业发展的需要。季卫东认为,虽然过去六年国务院国资委通过两个央企法制工作三年计划,大大促进了公司法务部门在央企中的覆盖,但人数规模和资金投入上仍不充分。在中小企业的层次上,这种矛盾更加突出,上海交通大学企业法务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的法务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只有千分之一,与国际通行水平相差甚远。
“队伍建设是公司法务工作的首要内容之一,而队伍建设的关键又在于组织、机构和人员。”沈满堂表示,“一个公司法务部中应该兼顾通用型的和专业型的法律顾问,如果能够二者结合、一专多能,那就更加完美了。”
优酷网法务部总监潘柏宇曾在2010年带领公司法务团队协助优酷网登陆美国纽交所公开发行上市,在此过程中,法务部与外聘律师一起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最开始的尽职调查开始,公司法务团队的角色定位就是一个连接公司与外聘律师、与中介机构、与包括美国证券委员会在内的调查机构等等方面的桥梁,并在与外聘律师合作的实际工作中担任主导角色。”潘柏宇总结说。
他举例说,上市前对企业的尽职调查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工作,实际上是对整个企业经营脉络的梳理,从而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点进行梳理,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尖锐而又不可避免的问题展现出来,公司法务则要主导外聘律师的思路,引导他们的工作思路走向有利于公司的一面。因为只有公司法务才最清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目标。
“就互联网这个变化迅速的行业来说,我们希望公司法务的反应也非常快,不仅是一个专业律师,而且能够了解这个行业,了解公司的每条业务线,可以触类旁通。”潘柏宇说。
公司法务管理的全球新趋势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1年首席法务官调查报告显示,法务官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对公司目前和将来进行的每一项行动都要保持同步。做到这一点需要开放沟通渠道,而在全球各地,企业需要遵守不断出台的越来越多的规定,这进一步加大了难度
最近,ACC(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对全球1000多家法务部门开展了一项调查。这份名称为“2011年ACC首席法务官调查”的报告提供了与公司法务管理的全球趋势有关的资料。
参加本项调查的是全球各地企业中的首席法务官(chief legal officer,简称“CLO”),人数超过1100名。这些企业中,42%是私营企业,约34%是,其余是非盈利机构、外企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
在本文中,我想针对该调查作一概述,内容包括人员配置、费用管理、外部法律顾问管理等方面的趋势。
法务部门的人员配置在不断变化。本调查所收到的回复表明,现在聘用支持人员的法务部门比以往有所增加。2008年,26%的受调查企业表示仅在其法律部门配备律师。目前,这一数字已降至24%。全球各地大多数法务部门都会聘用秘书、助理律师、法律文职人员等各类支持人员。其中唯一出现减少的支持人员是传统意义上面向计算机、信息技术及其他相关事务提供帮助的技术支持人员。至于此类职能是否由其他部门加以执行,本调查并未作出说明。
人员配置及规模(与人员数量、收入相关)。本次调查的数据与以往的数据表现出相同的趋势,即一般而言,上市公司通常拥有最大的法务部门;在这些部门中,我们发现平均约十分之七的人员是律师,其余则是传统的支持人员,如助理律师、秘书、法律文职人员等。
律师的分布地点不断变化。与往年相比,今年分布在美国以外的律师数量超过其他任何时期。增幅最大的是亚洲。现在,各类公司一旦开展业务,就会派驻律师,而亚洲则是全球各地企业的业务不断增长的地区。数据表明,2009年全球法务部门2%的律师分布在亚洲,现在这一比例已增至9%。
法务部门内部聘用。明年雇佣员工的计划有所增加,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趋势。调查中37%的首席法务官表示将在明年雇佣人员,这一数字高于以往各年。这也可以说明,法务部门逐渐意识到,与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提供商相比,由部门内部的人员完成工作具有更高的性价比。
对于新的一年,CLO最关心的是如何对可能具有法律影响的公司活动了然于胸。ACC要求首席法务官们列出5条关于来年他们最为关注的事项。结果,他们最为关心的事项是如何与公司的法律事务或可能具备法律影响的公司活动保持信息同步。企业在不断成长,从实务到产品都在推陈出新。而所有这些都具有潜在法律风险。CLO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对公司目前和将来进行的每一项行动都要保持同步。做到这一点需要开放沟通渠道,但对于超大型公司来说,要做到这一点更为困难。而在全球各地,企业还需要遵守不断出台的越来越多的规定,这进一步加大了难度。
费用管理。大多数CLO表示,其部门的成本是根据公司的总费用预算进行划拨的,这与以往所报告的情况类似。今年的一项变化是,一些企业表示在实际的操作中,他们会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向某些业务部门收取费用。而62%的受调查部门表示其预算是公司总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费用管理历来对CLO具有重要意义。超过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表示正在采取措施提高成本或时间效益,以节省公司开支或为法务部门创收。在他们提供的答案中,他们最关注的是外部法律顾问的替代性费用安排。第二个最常见的答案是增加对助理律师、签约律师以及其他行政人员的使用;其目的是帮助提高法务部门的效率。法务部门逐渐意识到,与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提供商相比,由部门内部的人员完成特定工作可节省成本。
外部法律顾问相关的费用管理。内部律师发现,使用签约律师也是节省开支的一个办法。12%的CLO声称他们会聘用签约律师。签约律师是临时性律师,他们在特定时期内就特定项目进行工作。受调查的法务部门的预算规模也比较耐人寻味。我们发现48%(不足一半)的法务部门每年花费在外部法律顾问上的费用不超过100万美元,而有超过五分之一的法务部门每年在此项费用上的支出超过500万美元。
当问及经济衰退所产生的影响时,54%的CLO回答说已经遭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随着法务部门工作量的增加,“少花钱多办事”这个常见的作法我们每年的每届调查中都会有所体现。有趣的是,尽管超过一半的受调查者表示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但相比2009年的报告数字,这一比例已大幅减小了:20%2009年,74%的受调查者曾表示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
外部法律顾问的管理。近半数的CLO声称2010年外部法律顾问向其收取的单位小时费用有所增加。43%的CLO声称2011年该项费用还将增长。本次调查再次向CLO问及其在上一年度的经历。关于2011年度的情况说明是在2011年夏季收集的。
三分之一的反馈表明,受调查者在上一年已采取控制外部法律顾问开支的措施,也藉此实现了费用节省。在目前正针对外部法律顾问开支采取新控制的法务部门中,近三分之二的部门正在运用特定类型的基于价值的费用核算方法。该方法是与提出某种公式、定价手段或某类方法相关的一种协议,而这些是我们在进行服务成本核算时所看重的。该方法不一定与相关人员花费在具体工作上的小时数挂钩,而是与实际服务的价值相关联。设计该方法的目的在于帮助法务部门控制成本、管理计划,以及为律师事务所提供实现持续盈利的一个办法。上述近三分之二的比例高于以往所报告的数字,它表明了这样一个趋势,即更多的企业正在寻求与外部法律顾问建立基于价值的合作关系的途径。
对于如何改进与外部法律顾问的关系,CLO所提出的最重要的两条建议与我们以往所收集到的建议类似:建议之一是强化事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对于客户而言,预算管理一向具有重要意义;另一项建议在以往的调查报告中已有所体现,即采用替代性费率/固定费率/折扣费率,这些费率全都旨在减少外部法律顾问服务的成本。所有CLO均表示,外部法律顾问对他们很重要,如何减少外部法律顾问方面的费用开支是他们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当大部分中国企业的法务部在“弱势”标签下无所作为的时候,中兴法务部何以让公司整个肌体都散发着法务能量?
有中国使领馆的地方就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的身影,当一个企业的业务拓展到全球100多个国家的时候,它要面临多少法律风险?欧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纠纷,亚非拉美欠发达国家的当地用工困扰,还有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都可能遭遇的“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而这些只是以纠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风险,更多的法律风险在爆发之前已经消化,靠的是一个强硬的法务部和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强势法务部HOLD住法务风险
大部分中国企业的法务部多年来一直未能摆脱弱势的尴尬,这也是制约企业法务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的重要因素,对公司任何重大项目都有否决权的中兴法务部已经脱离了这个行列。
建立在全球运营框架下的中兴法务团队拥有近400人,当中兴法务部副部长郭建军对同行说出这个数字的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很强大”,其实法务部强大与否的关键不在于规模,而在于是否拥有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权力,阻止重大风险的发生,“中兴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郭建军很坦白,但与国内企业相比,中兴法务部已经非常强势。
困扰中兴所有项目都配有法律经理,法律经理对项目拥有否决权。郭建军说:“根据中兴法务的经验,公司80%的风险都产生于合同,如果合同风险控制好,这个公司大风险就能Hold住,但是大部分公司很多风险都控制不住,原因就在于法务地位太低。有了否决权,你这个法务在公司才能有很强的地位,不再是一个摆设。”中兴的另一位法务部副部长王海波曾用“我说NO就是NO”来形容中兴法务的一票否决权。当然法律经理不能只给一个是或否的简单答案,他们要对项目做出详细的法律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不仅如此,在中兴,每个项目从立项到签约、执行以及收尾,每个阶段法务经理都会发出风险预警报告。“这是非常强的管理动作,我们的风险报告直接发给公司管理层领导,让他们去看,重大项目我们每个阶段的重大风险都会让公司领导知道。”郭建军说。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总结,中兴用了五年的时间构建了一整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套体系最初提出者是中国移动,但是郭建军自信在如何构建以及如何使用方面,中兴是最好的。
2009年是中兴的“流程嵌入年”,意思是中兴要把法务嵌入到所有运营流程中,不仅包括买卖货物和服务,还包括认证、人力资源招聘等各个环节,用王海波的话说,要让公司的整个肌体都散发着法务的能量,法务在公司的内外部运营中都发挥更大的价值。
2合同、合规两手抓
权力与责任是相匹配的,随着中兴法务部在企业中强势地位的逐渐确立,它所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挑战也与日俱增。中兴400人法务团队面对的是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建立公司、提供服务、发生贸易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面对来自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纷繁复杂的风险,首要的事情是判断风险的主要来源。经过谨慎的分析,中兴法务部得出结论:公司80%以上的风险产生在合同。所以,他们一方面花了两年时间开发了将近两百个合同模板,每个模板都有中、英、法、俄、德等五国语言版本,在与国外运营商谈判过程中尽量推销中兴自己的文本;另一方面,研究对方的合同文本,因为很多时候国外运营商不会用你的合同文本,所以要研究透对方的文本,找出关键条款,在谈判时候针对关键条款做有利于己方的谈判。
除了合同,中兴还非常重视合规管理。当一个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时候,合规方面会面临很大的风险。郭建军举了一个最常见的例子,很多中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都是休眠公司,不只是不经营的问题,他们甚至连年检注册都不知道,却还继续签约,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个公司已经是不合法的了。
合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海外设立的公司治理必须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去设计,比如进入美国市场,美国的电信运营商首先要你承诺公司有一套非常完备的合规合法的制度,不是提交一份书面资料就可以了,它要实地考察。中兴这两年在做反商业贿赂,根据各地不同的法律法规,每个国家做了一套反商业贿赂守则,现在有一百套手册,目的是杜绝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郭建军坦言:“中兴做这些东西不是主动做,是被动的,我们在扩张到各个市场的时候遇到了这些问题,你必须去做。”
“不论是开发五个语言版本的两百多个合同模板,还是制定一百多个国家的反商业贿赂手册,这些都是公司法务的工作,也只有公司法务才能做下来,也许过程中需要外部律师的协作,但是没有外部律师可以代替法务完成这些工作,这也正是公司法务的价值所在”。郭建军说。
3大案无法避免,唯有全力应战
这些年来中兴、华为等中国通信企业遭遇的重大诉讼或反倾销调查经常见诸报端,不是他们的法务风险防范体系漏洞太多,而是案件背后常有竞争企业或外国政府的醉翁之意。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中兴遇到的重大法律事件有两类:一是知识产权类诉讼;二是美国、欧洲、印度等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知识产权诉讼对任何跨国企业来说都是一种竞争策略,不再仅仅是制止侵权的工具;而反倾销诉讼常常是外国政府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结果。
由此可见,法务风险防范体系再完善也不能完全杜绝大案的产生,诉讼的发生并不完全是坏事,郭建军认为,“从另一个角度讲,重大案件的出现正是法务部大显身手、引起公司决策层重视的好时候,华为就曾经因为与思科的案件将法务团队规模迅速扩大了四倍,从100多人增加到400多人。”
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诉讼策略以及外部律师的选择很重要。2011年4月份,爱立信在欧洲6个国家对中兴提取专利侵权之诉,中兴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也在中国对爱立信提起了6宗诉讼,发生在跨国巨头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大都以和解收场,对爱立信提起诉讼可以增加与爱立信的谈判筹码。当然任何诉讼的提起都不是随意的,而是实力的体现,“在知识产权方面,你的实力有多大,你的风险就有多大。别指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投机取巧,在跟西方公司‘打仗’的时候,你会发现任何小技小巧都是微不足道的。”郭建军说。
跨国诉讼中外部律师的选择很重要。在与爱立信的案子中,郭建军就曾经到欧洲六国,跟各国律所一家一家地谈。“我们去国外不是临时找律所,而是有长期合作的律所,中兴在全球80多个国家都有长期合作的律所,这是中兴的布局。”郭建军说。他还指出,不是当地最大的所就好,也不是国际化的所才行,最大的所可能华而不实,国际化的所在当地的实力可能还不如当地的专业小所。
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问题上,态度和策略同样重要。2009年,印度针对来自中国的中兴、华为等通信企业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反倾销税税率高达230%,这个税率基本上等于要放弃印度市场。中兴的态度非常明确,联合它的“死对头”华为,共同促使终裁裁决降低税率。“我们从来没有和华为站在一起过,但是这一次我们很明确要联起手来应对印度,结果我们赢了,税率从230%降到30%”。郭建军说。
华为和中兴从来被视为冤家路窄的一对,但是关键时候还要站在一起。否则就可能导致中国自行车企业在欧洲的下场。现在欧洲自行车市场已经没有中国企业的位置,原因就是当时中国自行车企业不重视国外反倾销调查,没有联起手来共同应对。中国自行车企业都在想:“中国那么多出口自行车的企业,总有人出头。” 当他们这样想的时候,中国自行车注定要被排除出国外市场了。
2010年,欧美又对中兴提起反倾销调查。应对反倾销调查非常复杂且工作量浩大,中兴法务部调集上百人的团队封闭两个月专门做这项工作。“对此,我唯一要分享的就是重视,一定要重视。”郭建军说。
与外部律师互动
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企业法务与外部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企业法务部门首先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律师库,与这些专业技能不同的律师联手,可从容应对企业各种法律风险
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团队的组成部分,该如何审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在企业遇到法律问题时,应该交由内部法务部门解决还是交给外部律师?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两部门该如何有效互动,共同为企业发展护航?
1左膀与右臂
在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xx律师看来,外部律师与企业法务应是分工明确、相辅相成的,就好比企业的左膀与右臂,功能同样重要,缺一不可。
蒋xx认为,外部律师与企业法务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应是合作共荣。国内诉讼的法律环境比起一些西方国家来说,相对复杂一些,在许多法务部门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内,往往会设置专门的诉讼岗位,企业诉讼也成了法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但即使这样,当企业面临诉讼问题时,法务人员也应该了解如何为企业挑选合适的外部律师。
“在企业面临诉讼时,我认为该交给律师去干的事就要交给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应尽可能少的卷入诉讼中。”蒋xx的观点非常鲜明,企业法务虽然是企业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但并不等于可以独立应对所有法律问题,尤其是诉讼问题。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合伙人韩xx律师也认为,对中国企业来说,公司法务应该更多的作为一个战略的策划者而不是任务执行人的角色。
韩xx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为例,他认为,企业法务首先要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比如企业要进行海外投资,法务人员首先要对风险进行评估,从投资地的政治体系、整个法律环境、商业回报等角度作出分析。
“这些工作非常重要,需要内部法务和外部律师的共同介入,而且越早越好。“韩xx说。
对于法律风险的评估,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企业法务对于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但对投资国当地的情况则未必。在这种情况下,聘请外部律师就显得非常重要。韩xx认为,在企业法务对于法律风险的评估过程中,邀请有经验的国际律师团队给出法律建议,对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
反观之,外部律师对于一些法律程序或者某一领域的法律服务很擅长,但对于所服务企业的自身特质则可能不够了解,尤其当涉及一些专业技术时,比如网络技术、金融、税务知识等等,这个时候则必须要企业法务予以配合。
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律师认为,企业法务及外部律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均有其必要的价值所在,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外部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共同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价值。
2企业法务如何选择外部律师
对于企业及企业法务部门来说,在何种情况下选择何种外部律师,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蒋xx律师把企业选聘外部律师比喻成抛绣球、选新郎。从公司法务的角度看,首先要确定自己的需求是什么?要把这个绣球抛给一个什么样的“郎君”。
“我在工作中发现有的人想找一位律师解决所有的问题,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希望同一位律师把它们全部解决。”蒋xx认为,这一想法是个误区,也并非企业的真实需求。企业的真实需求应该根据企业业务定位、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希望达到什么效果来决定,此外还包括企业能为法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源支持,比如预算经费等等。在明确需求之后,法务部门应当根据评判标准、遵循一定的选聘流程来确定与法务需求匹配度最高的人选。
在对外部律师的评判标准上也存在一些误区,有些企业倾向于与相对大些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认为他们的服务更有保障,实际上并非如此。
“诉讼不是打群架,你不需要几百个人同时为一个诉讼出庭。”蒋xx律师认为,在挑选外部律师时,应该更看重诉讼专业方面的优势,尤其是在国内的特定环境下,应选择在某一地域内对于纠纷解决、诉讼解决更有优势的律师事务所。
此外,还有些企业习惯从费用角度做评判,蒋xx律师认为这同样也是误区,律师并不是价格低就会性价比高,也不是最贵的就是最好。
“一些名气很大的律师,听起来可能会很好,但实际上他可能没有时间为你的事情亲历亲为。”蒋xx律师说,所以在选择一位著名律师的时候,首先要了解他手上有多少个案件,有多少时间为这个案件服务,这是需要明确的事项。
3两者如何互动
在确定了如何挑选外部律师的标准之后,企业法务如何与外部律师互动,如何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就成为双方必须一起面对的课题。
蒋xx律师建议,企业法务部门首先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律师库,比如擅长资本市场的律师库、擅长诉讼的律师库、擅长政府关系的律师库等等。这些专业技能不同的律师库,将随时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保驾护航。
“一旦选聘好律师之后,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之间的合作才刚刚开始。”蒋xx说,企业的公司法务代表公司,是委托人,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被委托人,这种关系毋庸讳言,与其说是合作,不如说更重的成分是管理,公司法务应该非常好地去管理被管理者。
蒋xx认为,即使再敬业、再认真的律师,在天天被催着的情况下和连续半年都不过问的情况下,为企业服务所投入的精力还是不一样的。
“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企业法务与外部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韩xx律师也认为,企业的法律服务,同样是一个内外资源相互整合的过程,企业法务不仅仅要跟外部律师,还要跟企业业务人员、投行、税务师等多个环节整合。
韩xx所在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曾成功服务了吉利对沃尔沃的收购案。韩xx对《法人》记者说,吉利公司作为一家私营企业,法务部门相对较小,跟进收购项目的人员不多,外部律师在很多环节中,要跟公司内部的业务人员直接对口,但是这个过程却非常复杂。
业务人员对外部律师的了解有限,而外部律师对于公司内部业务的了解又不如公司法务人员,所以公司法务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此外,在外部律师与企业业务部门或者相关决策层有不同意见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内部法务还应承担调解员的角色,科学合理的进行协调。
蒋xx律师认为,在与外部律师合作时,企业法务要十分注意向外部律师索要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外部律师在做案件尤其是诉讼案件的时候,每一个阶段都会积累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对于诉讼很重要,对于企业也很重要,需要定期提交给客户。
蒋xx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在双方合作阶段,一些外部律师往往会有一个非常不好的倾向,他们会告诉公司法务:“什么事你都不用管,我给你拿结果回来就行了。”但这一点恰恰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诉讼一旦失败,外部律师顶多损失律师费,但企业的损失则可能难以衡量。
“所以重要的绝对不是看案件的结果,而是律师办案的过程。公司法务和外部律师必须在整个过程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蒋xx说,其实互动的方式很简单,比如公司法务应该要求律师给出具体的工作计划表,对于项目或者案件的所有进展情况要及时通报。另外,还应该要求外部律师定期出具书面的工作报告。在每一个案件结束之后,公司法务还应和外部律师共同进行同一类案件的分析研究,并且就这一个案件中总结出来的有关知识点进行共享。
“最后我要强调,一定要打破以诉讼结果论英雄的常规,应该以过程来论。”蒋xx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