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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央企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国资委还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形成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

  国资委在19日公布《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未来3年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基本杜绝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此外,国资委还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形成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

  据了解,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第一个“三年目标”是建立机制,第二个“三年目标”是发挥作用,第三个“三年目标”是完善提高。

  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有117家中央企业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1155家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家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7.3%、98.1%和99.4%,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第二个“三年目标”期间,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亿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总体呈现逐年明显减少态势,75%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妥善解决。

  为确保第三个“三年目标”顺利实施,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实际,对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并逐项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定期反馈和通报,每年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对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重视相互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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