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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据国资委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发挥作用”这一核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把关,不断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力度,法制工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坚实法律保障

  过去六年,是中央企业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国资委”)的指导推动下,连续实施两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六年,是央企法制工作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基本建立体系机制的六年。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

  作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抓手,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过去六年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和专职法律顾问聘用方面,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的企业达到99户,占83%;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达到14185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均在1000人以上,其中,中国石化有52家子企业全部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法制工作对央企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贡献。在央企全面落实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计划的过去三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继往开来,围绕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终极目标,国资委已于近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在中央企业开始全面落实第三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关键时刻,本刊记者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请他为读者回顾过去的央企法制工作经验、展望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本刊同时将2011年度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总法律顾问和十大优秀法律顾问的先进经验事迹编辑刊发,以飨读者。

  央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六年之变

  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

  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以来,今年已经是第六个年头,也就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全面实现了第二个三年目标、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将全面展开的时候。在这个央企法制建设总结过去、开拓将来的时候,《》记者在近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请黄淑和主任全面介绍了央企法制工作过去六年的建设成果以及未来三年的战略目标。

  1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央企法制工作打开崭新局面

  据国资委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发挥作用”这一核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把关,不断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力度,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基本完成。

  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 99.4%。

  黄淑和表示,三年期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他指出,三年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按照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集团层面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已接近50%。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航工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子企业均在60家以上。航天科工、神华集团、中国中铁、中国建筑不仅在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而且还加快向三级子企业延伸。其中,中国建筑在97家三级子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设置比例达83%。

  中化集团、中国电子、中铝公司、中航集团、国旅集团、中国普天等19户中央企业,明确把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为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宝钢集团制定专门制度,对总法律顾问八项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中交集团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均为领导班子成员,并全部取得了职业资格。中国化工对二级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探索实行集团公司统一派出制度,通过集团公司统一选聘、任用和考核,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垂直管理体系。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的企业达到99户,占83%。中国联通集团总部和省级分公司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且均为一级独立职能部门。国家电网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需求,加快推进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全系统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比三年前增长3.5倍。中粮集团90%的重要子企业设立了独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延伸到多家三级子企业,为做好全系统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同时,截至2011年6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达到14185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全系统专职法律顾问均在1000人以上,其中,中国石化有52家子企业全部实现法律顾问持证上岗。中国铁建大部分子企业建立了专业资格证书补贴制度,对取得专业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发放专项补贴。兵器装备、东方电气等企业通过与国内知名政法院校联合举办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大力培养企业内部的高端法律人才。

  黄淑和表示,回顾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的历程,企业法制工作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体系机制基本建立,作用成效日益突出,打开了崭新的局面。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上述成绩的取得,既是国务院国资委强力推动、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并真抓实干、社会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是中央企业广大法律工作者辛勤耕耘、不断开拓、积极奉献的结果。

  2未来三年,央企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要达到100%

  记者从国资委了解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黄淑和总结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大目标”,着力“三个完善”,加快“两个提高”。

  围绕“一大目标”,就是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是“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大目标。企业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一大目标,立足内在需求,把握工作方向,努力发挥作用。要在加强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上狠下功夫,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五个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有效融合;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

  按照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继续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立足深化完善,努力再攀高峰。着力“三个完善”,具体是指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此外,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必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因此,加快“两个提高”具体包括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黄淑和特别指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通过实施前两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

  今后三年,要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能力素质,继续通过内部培养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总法律顾问人才,大幅提升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比率。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定位,按照制度要求落实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或总经理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系统总结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议、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进入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在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3国务院国资委四大举措推动未来三年央企法制建设

  黄淑和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指导推动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第一,做好两个通报。在继续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的基础上,每年专门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对中央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实行两个问责。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层级权限,认真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两个培训。切实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培训,努力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了首次履职能力培训,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后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并力争在未来三年对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部轮训一遍。

  第四,建立两个机制。要指导中央企业建立本行业、本区域法制工作的交流协作机制,交流经验、取长补短。要继续完善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内外部协调机制,对内加强法规局与企干一局、企干二局等有关厅局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外加强我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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