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2008年6月―2011年6月,以下简称三年目标)实施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行动,结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切实推进三年目标各项指标的落实,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在此期间,涌现出许多工作成绩突出、对企业法制建设贡献较大的先进个人,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开展第二次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总、十大优秀法律顾问及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双十优”)的评比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类别
(一)优秀总法律顾问。参评对象为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家中央企业限报1名,共10名。
(二)优秀法律顾问。参评对象为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副总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共10名,已经推荐优秀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中央企业不再推荐优秀法律顾问人选。
(三)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为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全系统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可推荐1名,超过100人的企业每100人可增加推荐1名。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总法律顾问。
1.拥护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领导全系统法律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2.能够认真全面履行《国有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的总法律顾问各项职责,成效显著、作用突出;
3.专门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但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资格;
4.担任总法律顾问满3年(截至2011年6月30日,下同);
5.为本企业深入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6.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没有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7.所在企业全面完成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
8.所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总法律顾问直接分管法律事务机构,且该机构为企业一级独立的职能部门。
(二)优秀法律顾问。
1.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法律业务,具有领导法律团队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2.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