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资企业解散的事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案件可以依据第七款, 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解散合资企业的决议 。 第32条第2款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合资企业的章程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应依照章程). 而得到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决议.
二 解散的程序(普通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委员会
企业因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而解散的,都应当依照《外商企业清算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普通清算程序进行。因此本案以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董事会通过解散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开始清算。由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职权为:
(一)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 公告未知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 清缴所欠税款;
(六) 清理、债务;
(七)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办法》第十一条)
2 清算委员会的工作
1)备案。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