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商业工作制度,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商业(包括粮食、供销社商业,下同)企业。
第三条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商业法制的组成部分,是商业企业依法经商的重要保证。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第四条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补救;
(四)立足本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顾问机构
第五条法律顾问机构是所在单位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在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六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七条商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单独设立法律顾问机构,也可以由若干企业联合设立共用的法律顾问机构,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的法律顾问机构。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可称为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室。
第九条法律顾问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向法定代表人提供决策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意见;
(二)参与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清理,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事;
(三)参与重要的商业经济、技术谈判和签约活动;
(四)负责或指导商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五)草拟、审查各类,建立法律事务处理档案;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诉讼及调解纠纷、解决争议等非诉讼活动;
(七)提供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和咨询意见;
(八)接受本单位各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有关部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干部职工法制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章程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设置法律顾问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建立相互间的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机构接受外单位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其权限和报酬依照双方约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