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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丈夫家中拆迁离婚后妻子起诉获得房屋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3-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腾退后返还原告居住使用;2、三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的名字变更为原告,以便原告日后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林某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已于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与三被告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该院落后被拆迁,原告和三被告均系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8平米的安置面积,并据此分得了三套回迁安置房,上述房屋已于2018年交付使用(但一直被三被告占有使用),此外,还获得腾退补助费和奖励费用共计1028185元及其他费用。

原告认为,自己与三被告同为补偿安置人,应该按照腾退补偿协议等应依法先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待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再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经济补偿,所以原告与三被告多次协商,其中要求其腾退返还涉案房屋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2019年贵院判决书,其中依法判决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为A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三被告不服该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9年7月31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但现在三被告仍然拒绝履行法定的腾房返还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求权益得到维护。

 

被告辩称

林某鹏胡某涵林某新答辩称:不同意腾退房屋,2019年1月底收房,至今房屋没有使用占有,没有腾退必要。开发商和拆迁机构表示房屋产权现在不得进行变更,所有权登记完成再行解决。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鹏胡某涵系夫妻,林某新系二人之子,秦某英林某新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1月3日经我院调解离婚。林某鹏系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2012年9月16日,某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林某鹏(被腾退人,乙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被安置人口为林某鹏胡某涵林某新秦某英2019年,秦某英将三被告诉至本院,提出要求确认本案所涉房屋归其居住使用等诉讼请求,本院出具判决书,该判决第一项:秦某英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A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同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维持上述判决。

另,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A号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裁判结果

一、林某鹏胡某涵林某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为A号房屋返还秦某英

二、驳回秦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双权点评

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原告秦某英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A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且上述房屋现由三被告实际控制,现原告秦某英要求返还该房屋,三被告应积极对涉案房屋进行返还。

关于三被告配合秦某英将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的名字变更为其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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