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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夫妻一方赠与子女财产配偶知情后起诉要回法院支持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2-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2019年吴先生转入陈某账户中的30万元的行为无效;2、要求确认2019年6月13日,吴先生R公司POS机消费40万元为陈某购买房屋一套的行为无效;3、要求确认2019年6月,吴先生赠与陈某30万元的行为无效;4、要求陈某返还赵女士100万元利息。

赵女士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全部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且法律程序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一、案涉款项是赵女士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中根据赵女士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可以认定两个事实,一是案涉款项是赵女士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吴先生赠与陈某100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仅对赠与的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案涉款项暂无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这一认定显然与庭审已查明的事实不符。

庭审中赵女士吴先生均未提及案涉款项涉及第三人利益。吴先生虽认为案涉款项是与赵女士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后的个人财产,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吴先生在庭审中针对离婚诉讼明确说:“我最初提的诉讼请求,就是我和她(指赵女士)的100万元归各自所有。”从吴先生的该项回答可以说明案涉10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并未进行财产分割。

2、赵女士起诉吴先生之事赵女士的儿子及儿媳均知晓,原审证据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赵女士二儿媳提供的。也就是说赵女士的儿子及儿媳在明知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足以说明其他家庭成员均认可该涉案款项是赵女士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己无关。且也认为吴先生无权将涉案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赵女士有权追回。综上所述,根据赵女士的主张、吴先生的答辩以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案涉财产既不是家庭共同财产,也不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是赵女士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原审判决可知,原审法院是认为赵女士要先去做析产诉讼才能提起本案之诉,但赵女士吴先生尚存婚姻关系是不可能进行析产诉讼的。因此,原审法院不仅未查清本案事实且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改判。

吴先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陈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赵女士吴先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199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前次婚姻中均育有子女。

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认定吴先生陈某赠与的100万元款项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

针对吴先生陈某赠与100万元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具体为:2019年6月9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吴先生转入陈某账户中的30万元;2、2019年6月13日,吴先生R公司POS机消费40万元为陈某购买一套房屋;3、2019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吴先生陈某转入30万元。

吴先生认为其有权处分上述100万元,认为该款项系基于拆迁而分得的款项,在拆迁后,款项已和赵女士分割完毕,其中赵女士分得100万元、吴先生自留了100万元。

陈某不认可赵女士的主张,认为该款项系吴先生对其的赠与,合法有效。

赵女士认为吴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款项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意,则赠与合同即成立,受赠人仅需表示接受赠与即获得利益,所以,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基于赠与合意而得成立。本案中,诉争款项的来源赵女士吴先生均认可系基于拆迁所得,所以,款项涉及拆迁协议中列明的各方当事人权益,该款项是否可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尚待相关当事人确定。

换言之,在该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抑或吴先生个人财产的问题未确定的情况下,赵女士主张赠与行为无效缺乏基础法律事实。所以,法院对赵女士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赵女士提交证据一、2019.7.18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吴先生赵女士吴某鹏吴某涛四人签字,证明案涉款项是拆迁款,拆迁款涉及8口人利益,拆迁款已经分割完毕,100万元是赵女士吴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涛一家三口50万元,吴某鹏一家三口50万元。

证据二:吴某涛吴某鹏书面说明。证明目的同证据一。证据三:住宅房屋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证明拆迁利益涉及的这个八口人的利益。

吴先生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一,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财产分割协议,我没有签过这个协议。证据二,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赵女士转走100万元,并没有说明给两个儿子各50万元,她直接村到银行了。我跟陈某是借贷关系,因为陈某买房,我借她钱,现在已经还了20多万元了。赵女士说的赠与不成立。陈某发表质证意见称,这是他们家的事情,所以对赵女士提交的证据陈某都不清楚。

陈某提交其与吴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银行凭证证明吴先生一直在欺骗法官,吴先生称自己是单身,对陈某的款项为赠与。吴先生发表质证意见称,陈某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我对于陈某的转账行为不是赠与。赵女士陈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陈某提交的证据能看出吴先生陈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非法长期同居。吴先生在二审中推翻了其在一审中的陈述,认为100万是其借给陈某的。银行凭证亦不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女士吴先生七十九万元。

二、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应否将涉案款项返还。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先生100万元转给了陈某,对此,赵女士主张上述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无权擅自处分,陈某应予返还。吴先生主张属于这其个人财产,是对其借款,陈某应予返还。在这种情况下,不论上述款项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吴先生个人财产,陈某均应予返还;

对于该笔款项究竟是属于吴先生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在本案中尚无法直接判定,鉴于赵女士吴先生尚处于离婚诉讼中,对于上述款项的性质争议,究竟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吴先生双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或者另行再予解决。返还的具体数额,吴先生表示陈某已经返还了二十万六千元。陈某表示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是应当还有其他的花费,但未就此予以举证。就此法院参考吴先生的陈述酌定为七十九万元。

综上,赵女士的请求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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