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有关证据
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术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等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
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
2、清欠应注意并解决好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情况下,债权逾期时间越长,风险在增大,清收难度也在增大。无论是从减少被别人占用资金提高自身资金运行效益的角度,还是从能够有效清收债权,避免的角度,债权都应及时清收。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事由时还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期间长短仍为2年。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加以限制。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比较复杂,不同法院及法官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作为普通当事人更难把握。企业在经营管理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由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具体形式有:
(1)债务人在还款协议或计划上签字盖章。
(2)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4)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欠据。
如债务人不予配合,即说明对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就应引起我方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考虑提起诉讼,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中断”的其它措施。
3、适当运用诉讼方式解决债权问题
在法治社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诉讼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但诉讼是有成本的,且不一定都能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首先应预防问题的产生。通过、签好合同、履行好合同等预防工作,把发生问题的机会和可能减少到最小,把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解决好。对债务人主观上有赖账的恶意(如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拒不配合对账)或客观上经营状况正在恶化(如债务增加,财产减少,濒临破产),有可能使判决无法的就应及时提起诉讼。
诉讼前应做到知己知彼,做好准备。
(1)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还应设法补充。
(2)摸清对方财产状况(包括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得到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扣押、查封)或限制第三人向我方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追债,要针对欠债方的重要程度、债务多寡、拖欠时间、欠债方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既要防止企业债权被拖过诉讼时效而难以实现,又要注重保存证据,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巧妙取证,查清对方的财产状况,采用警告、威慑、保全、诉讼等多种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另外不同企业经营活动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各企业应结合各自的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债权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