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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来源:找法网   作者:找法网   时间:2017-05-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全文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什么是企业信用?

  企业信用指一家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征集另一家企业信息,根据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规则,评价出的企业信用等级。

  它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方通常是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而买方则是产品赊销的受益方,它们是各种各样的企业客户或代理商。买方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取得卖方所授予的信用。企业信用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

  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或违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三、列入失信名单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怎么处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1、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认定著名;

  6、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7、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考虑到“黑名单”管理的行政效能问题,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在对“黑名单”的上,总体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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