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事务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多付出脑力和体力的劳动,也可能要多开支费用,包括个人的某些费用。执行事务开支费用由企业报销人们都能接受,但执行人因此而付出的劳动能否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呢?人们的认识有意见分歧。对此,各国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针对不同费用规定也有区别。多数国家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执行事务而支出的个人费用可以要求企业予以补偿或报销,而执行事务所付出的劳动,是否支付报酬则由加以规定,协议规定支付报酬的应予支付,协议未作规定的则不付报酬。
我国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合伙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在协议中加以约定。通常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伙、临时合伙和单项合伙多以利润分成方式一次性分割收益,对于合伙成员提供的劳务,包括执行企业事务不另付报酬;但对有一定经营规模,内部分工又比较精细,比较正规的合伙企业来说,他们往往同其他企业一样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确定承包基数等方式向职工,包括合伙人给付报酬,于此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至于执行人因执行事务而开支的费用,如属个人支出的,且确定为工作所需则应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