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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施中在鼓励投资创业方面的争点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较高的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为鼓励投资,新《公司法》大幅下调了股份有限公司与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鼓励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允许、他物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废除了转投资限制,允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幅下调公司上市门槛,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的行政审批。在以上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中国成为世界公司第一大国指日可待。

  但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兴业方面也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新《公司法》第26条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并大刀阔斧地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至3万元;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果断地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降至500万元人民币。这一举措固然有利于鼓励投资、提高许多产业的竞争程度,但也会威胁交易安全。上世纪出现的“皮包公司热”有可能卷土重来。这就需要扭转过于迷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传统观念。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可能滋生许多困惑。公司在增加资本时,股东可否分期缴纳出资?鉴于增加资本是惠及全体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大好事,我对此持肯定态度。当然,倘若股东拒绝或怠于及时足额分期缴纳出资,仍应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法定资本充实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有人问,在公司进入以后,股东虽承诺出资、但尚未到达出资期限的,该股东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回答是肯定的。分期缴纳出资的承诺不仅在股东之间产生拘束力,而且在股东与公司甚至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果。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合理信赖股东的出资承诺而对公司施予信用。因此,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可视为公司分期缴纳出资的义务已经加速到来。

  新《公司法》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二人下限,但有限责任公司的50人股东上限依然保留。那么,对于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法院或应当将此类解为无效合同,抑或解为有效合同?对于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否予以解散?我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均为有效,人民法院既不能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不能判决解散公司。从体系解释角度看,50人股东上限规定在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中。严格说来,该条款并不适用于之后的存续活动包括股东的股权转让活动。《公司法》第181条和第183条亦未将公司股东超过50人视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既然新《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将给他人,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不得将该协议视为无效。

  新《公司法》第27条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只要某一非货币财产满足三大要件(依法估价、依法转让与法律法规不禁止),就可作价出资。但2005年12月国务院重新修改并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禁止六大出资方式:劳务、信用、、特许经营权、商誉、已经设定的财产。劳务出资被禁止后,怎么让出资很少或不出资的公司高管和技术骨干拿到红利和股份呢?可考虑先让这两类人员提供1%的非劳务出资,然后按照新《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获得20%的分红比例也可。

  新《公司法》对于货币出资有一个30%的底限要求。现实生活中,有些高科技企业不需要很多货币,而需要更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客户名单。倘若某投资者有价值不菲的知识产权,但没有足够的货币,如何遵守这一要求?他可拿出300万元现金出资给公司,然后再和成立后的公司签订协议,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股东的知识产权。有人认为此种做法有效,有人认为无效。我认为,立法者不宜强行干预公司成立之后的货币资产构成和公平交易活动。当然,这其中也可能蕴含着对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因为,前述的知识产权可能根本不值300万元,只值30万元。但是,我们此时应当更多关注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而非否定股东的货币出资行为。关键是强调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信息透明与程序严谨。

  新《公司法》彻底废除了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有利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民族企业的健康成长,尤其是民族企业控股的公司集团的壮大。但我也建议广大投资者一定要记住一个历久弥新的扁平化投资智慧。一些公司盲目扩张的投资教训是比较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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