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一种组织,参与合伙企业的因各自的经济实力不同,承担债务的能力也有区别。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各合伙人按一定比例分担所剩债务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有的合伙人因其财力所限,一时难以承担债务偿付份额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处理呢?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是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应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偿还份额;所谓连带是指对同一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义务,即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多人时,本人除对自己分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外,还应对他人的债务份额连带承担责任。
因此,当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无力偿还不足偿还债务余额分担到自己名下的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代他予以偿还。合伙企业的在企业财产完全用于清偿后,对其债务余额有权向合伙企业的任一个或几个要求清偿。某一合伙人无力偿还其债务份额时,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代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