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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被行政强制解散后,由于债权人未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导致最后公司人去楼空,债权难以实现的恶果。公司被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提起清算程序清算的一般流程,债权...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被行政强制解散后,由于未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导致最后公司人去楼空,难以实现的恶果。公司被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提起清算的一般流程,债权人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利用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利益等。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解散

  《》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这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体而言,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记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资源、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做出处罚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终结其经营活动,使其永久退出市场的行政性处罚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取消其资格,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

  二、债权人如何提起清算程序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当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在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申请对公司财产和公司账册、印章等实行保全。法院接到债权人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组,或已成立的清算组是否违法清算,然后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等实质与形式条件。符合条件的则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同时会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抑或其丧失执业能力或者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在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强制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为了及时实现债权,要尽量缩短清算的期限。

  债权人通过诉讼或确定债权的,应根据法院判决或申报债权。对于法院的,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不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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