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解散分为内资企业解散和外资企业解散两种模式。内外资企业解散的条件是什么?他们各自所需满足的解散条件如下。
一、内资企业解散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即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者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外资企业解散的条件主要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⑴合营期限届满;
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⑷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上述的情况下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⑴经营期限届满;
⑵经营不善,严惩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⑶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⑷破产;
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⑹外资企业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有上述⑴、⑶、⑷所在地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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