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之解散公司权
是使公司资格消灭的程序,指因规定或法律规定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当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时,中小股东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为了防止公司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减少公司的亏损,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针对中小股东解散公司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章程》中应明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下的股东,享用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申请权。
2、咨询专业人员审慎评估,基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目前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公司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公司解散虽惩罚了压制着,但未必符合中小股东的最佳利益。
3、在必须解散公司情形下,中小股东应作好全面的材料准备工作。
4、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5、做好公司解散后的工作
1)解散后应立即进入。
2)解散的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3)由接管公司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