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由,即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由以下三项:
1、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解散,股东合作出解散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合并时,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公司解散。时,被吸收的公司应解散,时,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应当解散。
时,情况有所不同。派出分立时,没有公司解散;新设分立时,原公司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因解散的原因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
一、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公司。任意解散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决议解散
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二、强制解散
公司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强制解决原因包括: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