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董事会决议解散;
(八)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案件可以依据第七款, 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来决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解散合资企业的决议 。 第32条第2款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如果合资企业的章程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应依照章程). 而得到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