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立清算委员会
企业因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而解散的,都应当依照《外商企业清算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普通清算程序进行。因此本案以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董事会通过解散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开始清算。由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职权为:
(一)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 公告未知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 清缴所欠税款;
(六) 清理、债务;
(七)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办法》第十一条)
2 清算委员会的工作
1)备案。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十二条)
2)通知。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第十六条)
3)公告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债务清偿。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二) 公告、诉讼、;
(三)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法》第二十三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三险一金);
(二) 国家税款;
(三) 其他债务。(《办法》第二十五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 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办法》第三十一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
【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九条规定: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出的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于十五内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可见,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处理并完毕后,方可注销。】
6) 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办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