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咨询:小李是省城一家广告公司的员工,前不久,公司老板突然通知员工,说公司股东决定将,让员工们限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拖欠的工资在结束后再补发。而这些员工大都合同没有到期,仍有合同在身的员工认为公司应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老板却说公司解散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他想问,公司老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员工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协商不成,员工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