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的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咨询
2005年5月2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6%。当日,某银行向某投资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限届满后,某投资公司未能归还,但付息至2006年6月20日。2006年9月15日,某投资公司因故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某投资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某投资公司的股东为朱某和李某。某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讼。现咨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某银行欲起诉,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借贷?公司股东应负何种责任?
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就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是同时将其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时解散;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就本案而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某银行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时,除了应当确定公司为被告外,还应当追加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股东朱某和李某作为诉讼主体(第三人)。直接判决清算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公司进行清理,以公司清理后的财产承担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股东朱某和李某仅承担清理责任的前提是对投资公司的投资已到位,如朱某和李某出资不实,或者注册资金不足、抽逃出资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因股东朱某和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