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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多位安置人后房屋登记一人名下引发的居住权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三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娟与赵某鹏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二人,即原告赵某菲与被告赵某杰。原告林某鑫系赵某菲之子。被告金某丽系赵某杰之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赵某涛。赵某鹏原在北京市东城区A号承租公房三间。2003年,赵某鹏与北京市F公司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约定,赵某鹏在北京市东城区A号有建筑面积36平方米,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为三原告、三被告。赵某鹏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81.6平方米,被安置住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实际购房金额98279.30元。

之后,赵某鹏取得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三原告认为,上述公房被拆迁,三原告在拆迁时被列为应安置人口,其享有涉诉房屋的安置利益,故三原告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诉至人民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原告吴某娟与赵某鹏于2000年离婚。涉诉房屋产权下来后,赵某鹏将涉诉房屋赠与被告赵某杰,并以买卖的形式过了户。三原告在拆迁时只是空挂户,没有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居住。另,三原告在拆迁时在他处有房居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吴某娟与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二人,即原告赵某菲与被告赵某杰。原告林某鑫系赵某菲之子。被告金某丽系赵某杰之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赵某涛。赵某鹏于20158月去世。

2003331日,赵某鹏(乙方)与北京F公司(甲方)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朝内地区内(原住房地址A号)有正式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应安置人口六人,分别是吴某娟、赵某菲、林某鑫、赵某杰、金某丽、赵某涛。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朝内一号住房,建筑面积81.6平方米……。

其后,北京市F公司向赵某鹏交付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赵某鹏亦领取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9622日,赵某鹏与被告赵某杰就涉诉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鹏将涉诉房屋卖予被告赵某杰,该房屋成交价格为757900元。但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日期,房屋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被告称,被告赵某杰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赵某鹏真实意思是将涉诉房屋赠与给了被告赵某杰,只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赵某杰,登记时间为2009629日。原告称赵某鹏于20158月去世。

另查,原告吴某娟、赵某菲、林某鑫的户籍于2006831日自涉诉房屋迁至北京市东城区一号。

 

裁判结果

原告吴某娟、赵某菲、林某鑫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赵某鹏依据与北京市F公司签订《安置合同》,赵某鹏被安置在涉诉房屋。安置合同中记载“应安置人口六人,分别是吴某娟、赵某菲、林某鑫、赵某杰、金某丽、赵某涛”。故原、被告均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其后,赵某鹏将涉诉房屋赠与被告赵某杰,并以买卖的形式将涉诉房屋过户给被告赵某杰。鉴于赵某杰作为赵某鹏之子在接受赠与涉诉房屋时应当知道涉诉房屋的安置人口情况,故原告吴某娟、赵某菲、林某鑫要求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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