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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约定售房款分割后一方不愿履行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160万元。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为被告的父母,因被告与前夫离婚,二原告收留了前夫和其孩子,导致被告与二原告的关系不融洽。20191025日,被告联系二原告,担心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位于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被他人侵占,为此,被告找公证处起草了一份文件,大意是二原告百年之后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等林某山年满十八周岁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林某山名下。三方都表示同意。

之后,被告觉得之前的方案不太稳妥,决定将一号房屋变卖,并承诺将一号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160万元给予二原告。后,被告又和二原告商量,想将登记在齐某旭名下二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写下承诺书声明,二号房屋过户完成后,被告就将售卖的一号房屋卖房款中的160万元支付给二原告。2021520日,二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按照承诺向二原告支付160万元,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是被告全款出资购买,是借被告母亲名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2、涉案房屋已经在2021520日变更为被告名下;3、本案涉案160万元是基于上述房屋所产生,在被告对上述房屋有完全所有权情况下,给二原告的160万元属于赠与行为;4、在房屋过户当天,被告已经明确撤销赠与。

 

法院查明

被告系二原告之女。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登记在被告名下,2021119日,被告将一号房屋出售,房屋总价款358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原登记在齐某旭名下,2021520日,二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与被告的短信记录,显示同意将一号房屋变卖后给原告一半售房款,庭审中,二原告提交承诺书一份,内容为:由于北京二号是由陈某蕊全额出资,用母亲名字购买所得。现经陈某蕊及父母二人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归于女儿陈某蕊名下。陈某蕊特此承诺父母二人该房屋过户完成当天将支付父母二人养老金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一次性转账该款给父母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中。落款处为被告,时间为2021425日。对此,被告表示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关于涉案160万元,被告表示确实承诺给二原告160万元,但该行为属于赠与,被告曾于2021520日与二原告发生冲突,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被告已经行使了撤销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表示该160万元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二原告与被告在短信中商量待二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时被告支付160万元,现二原告已经在2021521日将二号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已经完成了相关的义务,被告就应当履行对等的义务。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齐某旭、原告陈某斯16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根据二原告提交的短信证据,被告提出过完户当天将住欣一半的房款打到二原告账号里,二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并回复称拿到160万元后第一时间帮被告过户。据此,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就二号房屋的过户、一号房屋的分配以及160万元的支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二原告已经配合被告将二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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