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针对2013年度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和2014年度已报名考试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将制定过渡性政策措施。在过渡性政策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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