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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未还清借款前债务人将房屋赠与子女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如何认定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4-0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秦某刚秦某志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室产权恢复登记至秦某刚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秦某刚秦某志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是秦某刚的债权人,秦某刚为还钱将北京市丰台区A室房屋出售给我,以房抵债,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秦某刚反悔,通过诉讼将涉案房屋要回,造成了我既没有取得房屋也无法取回债权。后秦某刚秦某志恶意串通将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志。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刚秦某志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认识周某旺,不存在借款关系。我们没有把房子卖给周某旺。不认可秦某刚秦某志系恶意转移财产,赠与合同与周某旺无关。

 

法院查明

秦某刚刘某霞系夫妻关系,秦某志系二人之子。2018年7月31日,秦某刚秦某志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约定秦某刚自愿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的100%份额赠与秦某志秦某志自愿接受该房屋。同日,涉案房屋过户至秦某志名下。

另查,2016年6月29日,借款人刘某霞(甲方)与出借人周某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间设利息[每三十个日历日支付一次利息,月利息为借款本金的2%]。借款期限:120个日历日。后,周某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秦某刚刘某霞邹某强,本院判决秦某刚刘某霞返还周某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再查,2016年11月23日,周某旺秦某刚刘某霞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A号房屋出售给周某旺,约定购房总价款160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15万元,未约定其他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后,周某旺起诉秦某刚刘某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院作出判决书,认定周某旺秦某刚刘某霞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无效。

周某旺再次以合同纠纷起诉秦某刚刘某霞邹某强,要求秦某刚刘某霞返还周某旺购房订金150000元及代为支付款项1141744.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本院做出判决书。秦某刚刘某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秦某刚刘某霞返还周某旺购房定金150000元;秦某刚刘某霞返还周某旺代为支付的款项867250.33元;秦某刚刘某霞周某旺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周某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秦某志称其与秦某刚刘某霞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但对秦某刚刘某霞借款一事不知情,秦某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为了再次贷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裁判结果

一、秦某刚秦某志就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二、秦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秦某刚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秦某刚在明知未偿还周某旺债权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志,其行为显属恶意。

秦某志认可与其父秦某刚、母刘某霞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而秦某刚刘某霞此前曾多次涉诉,涉案房屋亦经多次诉讼才再次转移登记至秦某刚名下,在此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秦某志接受秦某刚无偿赠与的行为系属善意。现周某旺秦某刚秦某志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志损害了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秦某刚名下,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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